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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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公告發布行為,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發布活動。
第三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按照相對集中、適度競爭、受眾分布合理的原則,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 告的報紙、信息網絡等媒介(以下簡稱指定媒介),并對招標公告發布活動進行監督。指定媒介的名單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另行公告。
第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在指定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
第五條 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但發布國際招標公告的除外。
第六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七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介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項目批準文件的復印件等證明文件。
第八條 在指定報紙免費發布的招標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過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體不小于六號字。
第九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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