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2010年試用.doc
進入下載頁 一、為加強國土資源調查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土資源大調查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和部門有關制度、辦法及規定,結合國土資源調查項目預算管理要求,以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地質調查部分)》為基礎,研究制定了《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2010年試用)》(以下簡稱2010年試用版預算標準)。
二、本預算標準適用于國土資源地質調查項目2010年預算編制、審查及管理。
三、本預算標準是根據地質調查工作特點和項目預算管理的要求,依據《國土資源調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4]192號)的有關規定,運用地質調查預算定額資料研究制定。工程手段預算標準中不含生產設備折舊費、職工福利費、利稅等管理費為5%。
四、本預算標準由工作手段預算標準、綜合研究與科學研究預算標準和地區調整系數三部分組成。
五、工作手段預算標準包括:地形測繪、地質測量、遙感地質、物化探、鉆探、山地工程(坑探、淺井、槽探)、巖礦試驗、其他地質工作、工地建筑等。
六、綜合研究與科學研究預算標準包括:人員費、專用儀器設備費、勞動保護費、委托業務費、管理費等。
七、本預算標準是以全國基礎水平為主要依據制定,對不同地區野外工作費用支出的差異,通過地區調整系數進行調整。地區調整系數主要考慮野外施工期、工資水平、運輸條件等主要因素。
地區調整系數適用于地形測繪、地質測量、物探、化探、鉆探、坑探、淺井、槽探等工作手段和綜合研究與科學研究項目中的野外作業部分。地區調整系數不適用于地形制圖、航空物探、航空遙感、搖感地質解譯、海洋地質調查、巖礦試驗和共他地質工作中的設計論證編寫、綜合研究及編寫報告、報告印刷等工作手段,以及綜合研究與科學研究項目中除野外作業的其他部分。
八、本預算標準中暫缺的工作手段內容,可參考使用相關行業預算(費用)標準。沒有可參考使用的行業標準時,可按照《國土資源調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資料自行測算確定,使用時應說明并附測算依據。
九、本預算標準將根據社會經濟、地質調查工作的發展和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的應用以及其它有關情況及時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