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72-2012巖土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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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巖土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共分六章。內容包括:1 總則;2 基本規定;3 建筑工程;4 市政工程;5 港口及水利工程;6 圖表。
本規定適用于上海地區各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港口及水利工程勘察報告的編制。
勘察報告應按不同勘察階段的要求進行編制。詳勘報告的編制應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受專項委托完成的專項報告,其編制內容應符合與委托內容相關的技術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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