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及其結算審核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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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及其結算的管理及監督,有效控制投資造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按照《印發<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穗開管辦〔2008〕51號)及《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控制提高投資效益的通知》(穗開管辦〔2008〕52號),并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以下簡稱廣州開發區)以及廣州市蘿崗區的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及其結算審核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變更是指廣州開發區、蘿崗區本級財政投資項目自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之日止,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由建設、設計、監理或施工單位根據客觀需要或工程現場條件的意外變化而提出的施工圖或者其他設計技術要求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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