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547-2018消能減震加固技術規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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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為規范消能減震加固技術在現有建筑中的應用,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制定本規程。1.O.2本規程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7度、8度、9度地區的現有建筑采用消能減震技術進行抗震加固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及消能減震產品檢測。1.O.3現有建筑應根據后續使用年限分為三類:后續使用30年的建筑,簡稱A類建筑;后續使用40年的建筑,簡稱B類建筑;后續使用50年的建筑,簡稱C類建筑。1.O.4符合本規程要求的采用消能減震技術加固后的建筑,其設防目標是:當遭受低于本地區與后續使用年限相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時,主體結構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與后續使用年限相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時,主體結構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一般性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現有建筑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與其后續使用年限相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i時,主體結構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當采用?肖能減震抗震加固性能化設計時,具有更高的抗震設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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