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規定2011修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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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 為提高住宅工程質量,控制和減少住宅工程裂縫、滲漏等質量通病,規范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以下簡稱通病防治)工作,結合本地區住宅工程質量實際,特制定《湖州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含吳興區、南潯區、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新建的商品住宅工程或其他商品房工程(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商住樓、公寓樓、辦公樓等商品房工程)。德清、長興、安吉三縣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參照執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建設過程中,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規范、標準等規定外,還應當執行本規定。如國家、省有關工程技術規范、標準有調整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涉及設計相關條款的必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
1.4 鼓勵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采取高于本規定要求或本規定未涉及的通病防治措施,積極消除住宅工程中“滲、漏、堵、泛、殼、裂、砂、銹”等質量通病,創建精品住宅。大力支持施工、監理企業開展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工法研究和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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