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體工程施工質量監理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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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砌體工程施工質量監理實施細則
(一) 基本規定
1. 砌體工程所用的材料應有產品的合格證書、產品性能檢測報告。塊材、水泥、鋼筋、外加劑等尚應有材料主要性能的進場復驗報告。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 砌筑基礎前,應校核放線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放線尺寸的允許偏差 (GB50203-2002規范表3.0.2)
長度L、寬度B(m) 允許偏差(mm) 長度L、寬度B(m) 允許偏差(mm)
L(或B)≤30 ±5 60<L(或B)≤90 ±1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3. 砌筑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底標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低處搭砌。當設計無要求時,搭接長度不應小于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
2 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當不能同時砌筑時,應按規定留槎、接槎。
4. 在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墻面不應小于500mm,洞口凈寬度不應超過1m。
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的地區建筑物的臨時施工洞口位置,應會同設計單位確定。
臨時施工洞口應做好補砌。
5. 不得在下列墻體或部位設置腳手眼:
1 120mm厚墻、料石清水墻和獨立柱;
2 過梁上與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圍及過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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